好招商食品网 1月2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检出不合格食品22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
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
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分别为台州市上马菜市场吴中平摊位销售的年糕,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台州市路桥区高筋面店销售的年糕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脱氢乙酸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防腐剂,对霉菌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粮食加工品中不得使用。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粮食加工品中不得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
19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
19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分别为慈溪市胜山杨雪如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青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富阳城东综合市场剑君水产摊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波市镇海区蛟川炼化后施市场李天津蔬菜摊销售的长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综合市场姚义有摊位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金华市四牌楼市场胡春根摊位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温州温永商贸易有限公司永嘉第十一分公司销售的绿长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波市镇海区全家精彩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龙港市莜购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永嘉县朋联梦世代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角,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舟山市新城刑伟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长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岱山易买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德清武康街道振强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玉环市楚门镇中山村(中山菜市场内)冯家淦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丽水市莲都区鲜品汇生活超市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路桥区蓬街镇蓬街居农贸市场内应仙华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余姚市杨丽蔬菜批发部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绍兴上虞百官街道钱正家水产摊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衢州市衢江区裕红水产品商行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龙港市益尚超市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养殖户允许使用恩诺沙星,养殖黄鳝、鳊鱼、牛蛙中恩诺沙星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不适等症状。
噻虫胺是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 间传导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生姜中噻虫胺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噻虫胺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灭蝇胺又名环丙氨嗪,为一种新型高效、低毒、含氮杂环类杀虫剂,是目前双翅目昆虫病虫害防治效果较好的生态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豇豆中灭蝇胺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豇豆中灭蝇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
吡虫啉是内吸性杀虫剂,可层间传导,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香蕉中吡虫啉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吡虫啉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为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清妍饮用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余姚市康怡纯净水厂生产的千岛清源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宁波、温州、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